是股票配资 易事特(300376)股民索赔:五年虚增营收累计40亿,创始人父子将遭重罚

发布日期:2024-07-29 13:07    点击次数:115

是股票配资 易事特(300376)股民索赔:五年虚增营收累计40亿,创始人父子将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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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上市公司易事特,股票代码300376,主营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三大板块业务,曾是UPS电源行业的龙头企业。

  最近,易事特刚刚沦落为ST股,原因是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而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2024年7月9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事特”变更为“ST易事特(维权)”。

  对照7月5日,易事特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易事特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虚假记载,具体涉及2017-2021年这连续五年的年报。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的手法主要是三种:一是开展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虚增业绩;二是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业绩;三是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业绩。通过上述办法,导致易事特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们统计,这五年间易事特累计虚增营业收入高达40.74亿元,累计虚增营业成本35.24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0.34亿元。

 (数据来源:易事特2024.7.5《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 (数据来源:易事特2024.7.5《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

  证监会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拟决定对易事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新《证券法》规定的最上限1000万元罚款。另外,由于何思模曾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9月3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证监会处罚两次。考虑到何思模又组织、指使了本次易事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易事特董事长、总经理何佳也在本次预处罚名单之列,将被处以罚款400万元。何佳被认定为本次财务造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思模、何佳二人系父子关系。

  公开信息显示,易事特的第一大股东是扬州东方集团(维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易事特是英文EAST的音译,意取东方。易事特以及东方集团的创始人均是何思模。东方集团目前持有易事特31.76%,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是,东方集团并不占有控股地位,何思模也非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原因是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广东恒锐公司以及何思模三者之间签有协议,东方集团承诺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易事特第二大股东广东恒锐持股17.93%,是广东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广东恒健投资控股公司旗(金麒麟分析师)下的公司,因此易事特虽无实际控制人,但是公司披露最终控制层面的的股东是广东省国资委。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的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审计机构对易事特均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典型的虚假陈述违规行为,由此受损的投资者有权向上市公司起诉索赔。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臧小丽律师专栏)

  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易事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易事特维权入口)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易事特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2023年12月31日);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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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是股票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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